I. 法律信息
该网站归凡尔赛博物馆和国家景区公共机构所有,这是一个行政性质的国家公共机构,受文化和交流部监管,机构索引识别系统(Siren)编号为180 046 260,驻地为凡尔赛宫 - 地址:RP 834 - 78008 Versailles (电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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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电子邮件地址受垃圾邮件过滤程序保护。您需要启用JavaScript查看,请致电:+ 33 (0)1 30 83 78 00),欧盟区增值税编号为:FR 15180046260。
网站发布主管为凡尔赛博物馆和国家景区公共机构主席让-雅克•Catherine Pégard 先生。
发布负责人为凡尔赛博物馆和国家景区公共机构信息和公共关系经理阿丽亚娜•德•莱斯特朗日(Ariane de Lestrange)女士。
NTT Europe Online SAS公司(地址:22,Quai Gallieni 92150 Suresnes,电话:+33 (0)1 73 02 02 03)负责“www.chateauversailles.fr”网站的托管。
所有浏览此网站的网民都确认了解此法律声明并承诺遵守此声明。
II. 信息性质
凡尔赛博物馆和国家景区公共机构尽量确保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的可用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信息进行更新,并保留随时对内容进行修改的权利,无需预先通知。但是,凡尔赛博物馆和国家景区公共机构并不能完全保证所发布的信息的可用性、准确性、及时更新或详尽性。每个网民都应承担因相信这些信息而带来的全部风险,并认识到应对使用这些信息负全部责任。
III. 损害和病毒
凡尔赛博物馆和国家景区公共机构网站的使用者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从某些网站,或从凡尔赛博物馆和国家景区公共机构网站链接进入的合作网站感染一种或多种“病毒”。
从网站这方面来说,凡尔赛博物馆和国家景区公共机构拒绝对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负责,无论其原因、来源、性质或结果如何,包括所有因病毒感染对用户的信息设备或任何其它财产造成的损害。
IV. 记名信息和其它信息
用户需知,凡尔赛博物馆和国家景区公共机构负责信息处理,出于对外通告、交流、满意度调查、订阅时事通讯、管理和跟踪订单、管理和跟踪商业关系、管理和跟踪公众意见等目的,可对个人数据进行处理。
为此,凡尔赛博物馆和国家景区公共机构可能会要求用户留下他们的联系方式、电邮地址或邮政地址。
收集的数据供凡尔赛博物馆和国家景区公共机构的信息和公共关系部门使用,供行政、财政和司法部门使用,供会计代理人使用,供文化发展部门以及凡尔赛博物馆和国家景区公共机构服务部门使用。
根据1978年1月6日第78-17条法案第34条有关信息技术、数据集和自由权的规定,用户有访问、修改、更正与其相关的数据的权利,出于正当理由反对处理其相关数据的权利,以及给网站开发者写信反对商业调查的权利,邮寄地址如下:凡尔赛博物馆和国家景区公共机构 - 信息和公共关系部 - RP 834 - 78008 Versailles。
除了上述的个人数据外,本网站不用于收集机密信息,网民传送到网站的所有信息无论其为何种形式——文件、数据、表格、图像、问题、建议、意见、评语或其它,不应涉及机密信息。这些以普通方式传送到网站上的信息,出于处理网民要求的目的,凡尔赛博物馆和国家景区公共机构有权使用、复制、发布、修改,或传播这些信息。
用户需知,浏览网站时,Cookie会自动装载到其网络浏览器中。Cookie用于记录用户上网信息,但不会识别用户身份。网络浏览器参数选择可以告知您Cookie的存在,需要时还可向以下网站提交申请拒绝Cookie:http://www.cnil.fr。在上述条件下,用户有权访问、提取和修改通过Cookie传送的个人数据。
“www.chateauversailles.fr”网站的用户有责任遵守1978年1月6日第78-17条有关信息技术、数据集和自由权的法令的相关条款,违反该法令将受到刑事处罚。在关系到浏览到的记名信息时,用户尤其应该避免任何形式的收集、滥用,概括地说,避免任何可能对他人私人生活或名誉造成损害的行为。
同样,网站用户应知悉并同意,在发送给凡尔赛博物馆和国家景区公共机构的电子邮件中,只提供与处理其要求有关的必要信息,信息中不包含任何过激的、种族歧视的和侮辱性的信息或言论。
V. 知识产权
除非有其它说明,否则所有网站的构成要素(总体结构、软件、文本、动画图像或非动画图像、声音、专有技术)归凡尔赛博物馆和国家景区公共机构或其合作者所有,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令,除了访问网站的权利外,没有向任何人授予任何许可和任何其它权利。允许为获取信息复制网站资料,资料只能用于个人和非公开用途。明文禁止出于其它目的或在其它背景下复制和使用网站资料,依照知识产权法典,此种行为已经构成L.335-2条文规定的仿造行为,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样,在此情况下,网站包括的数据库也受到1998年7月1日颁布的第98-536号法令相关规定的保护,该法令被写入了关于对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的1996年3月11日欧盟指令知识产权法典中。
除非有其它说明,否则网站上引用的公司名称、标志、产品和品牌归凡尔赛博物馆和国家景区公共机构或其合作者所有。依照知识产权法典L.713-2条规定,如未征得网站开发者的明文许可,禁止完全或部分复制网站内容。
VI. 超文本链接
用户通过网站范围内设置的超文本链接访问互联网其它现有资源,凡尔赛博物馆和国家景区公共机构对此不负责任。 因此,对于本网站向用户提供了链接的其它网站的内容,凡尔赛博物馆和国家景区公共机构明确拒绝负任何责任。 点击链接的决定完全是由网民自行作出的。
如未事先征得网站开发者的明文许可,网站的用户和访问者不得设立指向网站的超链接。